成大共產黨蔡俊軍等案
「成大共產黨蔡俊軍等案」起因於1972年2月18日蔡俊軍被司法行政部調查局逮捕、羈押後,調查局於其住所查獲《共產黨宣言》、五星徽章、英文版《資本論》、《馬克思主義與唯物史觀》、中共傳單、手槍子彈數發等物品,使調查人員認為,蔡俊軍等人自1970年至1972年間,以國立成功大學學生為核心,組織並發展出以蔡俊軍為首的共黨團體;另有以淡江文理學院學生林守一為首的支線,共同構成本案之主要成員與架構。
根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起訴書所載,蔡俊軍早在1970年即與沈寧怡、張星戈等人計劃推翻政府,並於1971年與吳榮元等人規劃成立相關組織。同年11月,蔡俊軍與吳榮元、吳俊宏、鍾俊隆正式倡議成立「成大共產黨」,並製作五星徽章、印製《共產黨宣言》。隨後更召集更多成員商討在北、中、南各地成立組織,並指定負責人推動。林守一則在1971年與張建章、林擎天等人批判政府,並討論在各自學校發展組織。其返鄉回嘉義時,更進一步召集李代雄、黃文珍等人從事組織發展活動。黃文珍在臺灣省立高雄商業職業學校成立「啟青會」,張建章等則於淡江文理學院組織「淡火會」。林守一等人並籌劃成立「全國大學生聯盟」,以推動顛覆政府之行動。同年11月,經由黃文珍之介紹,蔡俊軍與林守一會面並計劃合作,但因雙方意見分歧,而終未果。後因黃文珍於機場竊取耳機遭查獲,案件遂牽連至蔡俊軍,相關人員因而一併遭調查局逮捕偵辦。
本案共牽涉19人,包括蔡俊軍、吳榮元、鍾俊隆、吳俊宏、沈寧怡、鄧伯宸、刁德善、余子超、張星戈、吳錦江、李慧宗、林台雄、林守一、林擎天、黃文珍、李代雄、余光夏、張建章、李國龍。19人遭起訴時年齡最大者為24歲,最小僅19歲,皆在1972年2月至3月間被羈押。本案偵辦時,先由調查局移送不具軍人身分之嫌疑人(不包括林台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接受調查,由檢察官麋洛沛於同年2月訊問,3月再於臺北地方法院看守所(仁舍)接受調查局偵訊。林台雄雖於2月19日經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訊問,但直到3月27日才遭羈押,未經前述地檢處之程序。羈押時具軍人身分之沈寧怡、鄧伯宸、刁德善、余子超則未經地檢署偵訊,4人於3月分別在國防部反情報總隊與空軍總司令部由調查局偵訊。所有人都在接受調查局偵訊前後寫下自白書。由於本案同時在地檢處以及調查局進行偵訊,因此調查局在偵查終結時,便於3月23日發函通知地檢處擬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規定將本案移送軍法,而地檢處也依據行政院《臺灣地區戒嚴時期軍法機關自行審判及交法院審判案件劃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犯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懲治叛亂條例所定之罪係屬軍法機關自行審判之案件」,以在押人犯既已由調查局解送警備總部審理,簽結本案。本案經調查局移送警備總部軍法處後,由檢察官郭政熙偵辦,於3月訊問完所有嫌疑人。
1972年6月5日,本案19名涉案人經臺灣警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郭政熙作成(61)秤琪字第4202號/(61)警檢訴字第五號起訴書起訴。1972年10月3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方彭年、孟廷杰作成(61)秤理字第7066號/(62)初特字第八號判決書,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刑法》第五十九條,判處蔡俊軍、吳榮元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判處吳錦江、鍾俊隆、林守一、林擎天等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判處張建章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判處張星戈、黃文珍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判處吳俊宏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沈寧怡、刁德善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判處鄧伯宸、林台雄、余子超、李慧宗、李代雄、余光夏、李國龍交付感化3年。
後來蔡俊軍、吳榮元、林守一、林擎天、吳錦江、鍾俊隆與黃文珍等7人因依法職權覆判,以及不服判決聲請覆判,經國防部高等覆判庭於1972年12月16日以(61)教覆高風字第五十二號判決書,判決發回更審。之後同樣由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方彭年、孟廷杰審理,於1973年2月4日作成(62)更字第九號/(62)葳孝字第1312號判決,依原法條改判蔡俊軍與吳榮元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改判林守一、林擎天、吳錦江、鍾俊隆等4人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改判黃文珍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
由於蔡俊軍、吳榮元於上述更審結果為無期徒刑,依職權需再送請覆判;黃文珍之部分則由法定代理人聲請覆判,本件經國防部審判官徐昂於1973年4月24日以(62)覆高傳信字第八號判決,核准原判決對蔡俊軍與吳榮元之處刑,而黃文珍之部分遭撤銷,發回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再發回之更審由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張玉芳、孟廷杰作成判決,於1973年6月26日以(62)更字第十五號判決/(62)葳孝字第4209號判決,改判黃文珍交付感化3年。
本案經判處交付感化者如李慧宗、鄧伯宸、余子超、李國龍、林台雄、李代雄、余光夏,皆被送至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執行,於1972年10月3日起至1975年10月2日執行完畢。黃文珍經改判後亦被送至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執行,於1976年6月25日感化期滿。被判處有期徒刑者,則被送至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執行,或由景美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後因總統蔣介石於1975年4月5日逝世而有了提早釋放的機會。蓋立法院於同年5月30日通過了《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依據該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以及第十二條,有期徒刑確定者應減輕原來宣告刑的三分之一,褫奪公權則比照審酌。因此,遭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者,因該法減刑為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遭判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者,則減刑為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但沒收財產之判決不變。其中張建章、林守一、刁德善、沈寧怡、林擎天、吳錦江、鍾俊隆、張星戈、吳俊宏於刑期最後兩年被送入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原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因名實不符,外人頗多誤解,爰於1974年5月呈請警總層轉奉行政院臺(63)防字第5556號函核定更名為臺灣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接受感化教育,至1982年2月陸續離所。執行期間最長者為蔡俊軍以及吳榮元,兩人於刑期後段亦被轉送至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蔡俊軍於1987年7月3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吳榮元於1986年10月30日假釋付保護管束。
沒收財產部分,僅張建章被執行沒收房屋與土地。蔡俊軍、吳榮元、林守一、林擎天、吳錦江、鍾俊隆等6人則因查無財產可供沒收或財產價值甚低,1974年9月6日經警備總部以(63)洵伸字第4731號函呈請國防部同意免予執行,國防部於9月18日以(63)亮交(初)字第2535號函准予備查。
本案19名被告皆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並獲得補償,並於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另余子超於2006年1月9日經補償基金會公告其回復名譽。
1.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蔡俊軍等叛亂〉,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440000C/0061/1571/44。
2. 國防部,〈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沿革史〉,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05000000C/0065/12Q32016/1。
3.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沈寧怡案身分簿〉,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05070000C/0061/1523.1A/019。
4.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林守一案身分簿〉,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05070000C/0061/1523.1A/024。
5.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林擎天案身分簿,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05070000C/0061/1523.1A/015。
6.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張星戈身分簿〉,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05070000C/0061/1523.1A/018。
7.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鍾俊隆案身分簿〉,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05070000C/0061/1523.1A/025。
8. 張建章申請,張建章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014。
9. 蔡俊軍申請,蔡俊軍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649。
10. 吳榮元申請,吳榮元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013。
11. 林守一申請,林守一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010。
12. 刁德善申請,刁德善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255。
13. 沈寧怡申請,沈寧怡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012。
14. 林擎天申請,林擎天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015。
15. 黃文珍申請,黃文珍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940。
16. 吳錦江申請,吳錦江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144。
17. 鍾俊隆申請,鍾俊隆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009。
18. 張星戈申請,張星戈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011。
19. 吳俊宏申請,吳俊宏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016。
20. 李慧宗申請,李慧宗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5434。
21. 鄧伯宸申請,鄧伯宸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265。
22. 余子超申請,余子超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5759。
23. 李信甫申請,李信甫(李國龍)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5886。
24. 林台雄申請,林台雄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6737。
25. 李代雄申請,李代雄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796。
26. 余光夏申請,余光夏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7389。
27. 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
2006「公告本會第3屆第12、13、14等次董監事會議審查通過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有關回復名譽申請案曾華等552人」,〈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公告〉,2006年1月9日,發文字號:(95)基修法甲字第45號。
28.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9「公告受難者徐維琛君等2006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9年5月30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85300156A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