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宗

李慧宗(1949-),福建莆田人。 依(62)初特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私立逢甲學院學生,其在高雄煉油廠經吳榮元吸收參與叛亂組織相關活動,復受吳榮元邀集參加聚會,決議分區發展組織,南區以吳榮元為負責人、中區以其為負責人,並決定籌集叛亂經費等情。1972年2月16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交付感化3年。1972年12月12日交付感化。1975年10月2日開釋。 其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蔡俊軍等之供述為據。此外並無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陰謀,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私立逢甲學院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8號、(61)秤理字第7066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9月2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