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宗
- 李慧宗 男 1949年出生 福建 莆田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軍事法庭與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慧宗,1949年生,男,福建莆田人。1972年2月因涉及「成大共產黨蔡俊軍等案」被羈押,時為逢甲工商學院企業管理系二年級學生,年24歲。同年11月28日遭判處交付感化3年。
根據官方檔案,其於高雄煉油廠受鄰居吳榮元吸收參與共黨組織相關活動,復參加聚會與眾人決議分區發展組織,南區以吳榮元為負責人、中區以李慧宗為負責人,並決定籌集活動經費。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逮捕,1972年2月16日被羈押。
1972年2月18日,調查局調查後將其解送至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由檢察官麋洛沛訊問。3月15日調查局再於臺北地方法院看守所(仁舍)詢問李慧宗,調查終結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移送至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月5日,經軍事檢察官郭政熙作成(61)秤琪字第4202號/(61)警檢訴字第五號起訴書,以所犯法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起訴。
本案經起訴後,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方彭年、孟廷杰三人合議審判,於1972年10月3日作成(61)秤理字第7066號/(62)初特字第八號判決書,認為李慧宗係受人誘惑,雖參與謀議,但幾近被動盲從,情節尚屬輕微,因此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以及《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判決於11月28日確定。後被送至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1974年7月更名為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執行。1975年10月2日結訓開釋。
2000年9月7日,李慧宗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 2002年11月2日經第二屆第二十四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慧宗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李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蔡俊軍等之供述為據;此外並無具體事證足認李君有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陰謀,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劉晏齊
-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私立逢甲學院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8號、(61)秤理字第7066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9月2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