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榮元

吳榮元(1949-),臺灣臺南人。 依(62)更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成功大學學生,其多次受蔡俊軍邀集商討成立叛亂組織,設計黨徽,制定黨綱等事宜,並與吳俊宏、鍾俊隆擔任聯絡工作。曾以叛亂經費無著,萌生搶劫籌措之念,獲蔡君同意後,告知吳錦江,夥同前往煉油廠職員宿舍搶劫未遂。又經蔡君約晤討論組織及成立編輯部出版刊物等事宜,後在高雄煉油廠吸收李慧忠參與活動,另召集協議發展組織等情。1972年2月16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86年10月24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在高雄煉油廠吸收李慧忠參與活動,另召集協議發展組織等情,而認定其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供承及同案被告之互證一致為據。惟其等在審判中均辯稱行為僅屬謀議預備,而原判決並未詳予調查,因此難認其之行為已達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成功大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更字第9號、(62)葳孝字第131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72年羈押,1973年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86年假釋,執行有期徒刑14年8月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