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寧怡

沈寧怡(1948-),浙江諸暨人。 依(62)初特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憲兵二二八營一連下士,其曾受蔡俊軍邀約商議成立組織,共謀推翻政府。1972年2月22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82年2月2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與刁德善、張星戈等3人參與謀議,企圖成立叛亂組織,意圖向學校滲透發展等情,僅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互證而認其成立陰謀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惟並無其他具體陰謀推翻政府之計畫,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下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8號、(61)秤理字第7066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