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寧怡
- 沈寧怡 男 1948年出生 浙江 諸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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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土城清水)、原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沈寧怡,1948年生,男,浙江諸暨人,國立成功大學礦冶系畢業。1972年2月因涉及「成大共產黨蔡俊軍等案」遭羈押,時為憲兵二二八營一連下士,年24歲,同年11月28日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
沈寧怡與蔡俊軍為成功大學同學。根據官方檔案,其對現狀有所不滿,因此憧憬共產主義的理想,1969年因旁聽課程與蔡俊軍結識,因有共同之理想而期望共同達成中國統一之目標。沈認為在必要時可以借重「臺獨」之力量,但與人討論未果。1971年,與蔡俊軍、吳榮元等人在臺南鯤鯓聚會,討論發展組織等。1972年2月22日被羈押。
1972年3月23日,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於國防部反情報總隊接待室訊問其案件始末,在調查終結後將沈移送至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月5日,經軍事檢察官郭政熙作成(61)秤琪字第4202號/(61)警檢訴字第五號起訴書,以所犯法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起訴,但未具體求刑。此起訴書於7月8日由國家安全局函覆同意提起公訴,認為本案沈寧怡積極參與叛亂活動,且毫無悔意,建議從重量刑。
本案經起訴後,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方彭年、孟廷杰三人合議審判,於1972年10月3日作成(61)秤理字第7066號/(62)初特字第八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判決於11月28日確定。
沈寧怡起初由景美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1975年7月14日經警備總司令部(64)諫減字第284號裁定減處為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4個月。減刑的法律依據為《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以及第十二條,依據此規定,應減輕原來宣告刑的三分之一,而褫奪公權比照審酌。減刑一案,由於依法應組織普通審判庭,故由軍事審判官沈志純、徐文開、傅國光作成裁定減刑。1980年5月16日,自軍法處看守所移送到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服刑,接受2年感化教育。1982年2月21日刑滿開釋。
1999年4月30日,沈寧怡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2月17日經第二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被告刁德善等人參與謀議,企圖成立叛亂組織,意圖向學校滲透發展等情,僅以其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互證而認其成立陰謀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惟並無其他具體陰謀推翻政府之計畫,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劉晏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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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下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8號、(61)秤理字第7066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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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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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