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伯宸
- 鄧伯宸 男 1949年出生 湖南 湘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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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軍事法庭與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鄧伯宸,1949年生,湖南湘鄉人,國立成功大學外文系畢業,後任譯者。1972年2月因涉及「成大共產黨蔡俊軍等案」被羈押,時為空軍訓練中心少尉行政官,年23歲。同年11月28日遭判處交付感化3年。
鄧伯宸與蔡俊軍為成功大學同學。根據官方檔案,其曾由蔡俊軍交閱《社會主義思想史》,並受蔡俊軍約集,先後參與商討成立共黨組織、設計黨徽、制定黨章,並交換組織名稱及組織宗旨之意見。
1972年2月,鄧伯宸大學畢業正在虎尾空軍基地服役。同月25日被送往臺北,當時他已隱約知悉自己因何故被調查。到了臺北的空軍總司令部部外辦公室,開始接受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訊問。在空總偵訊過程中,鄧伯宸被要求數次修改自白書,於調查終結後再被移送至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由軍事檢察官接續偵訊,然此階段僅是形式上的調查。6月5日,經軍事檢察官郭政熙作成(61)秤琪字第4202號/(61)警檢訴字第五號起訴書,以所犯法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起訴。
本案經起訴後,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方彭年、孟廷杰三人合議審判,於1972年10月3日作成(61)秤理字第7066號/(62)初特字第八號判決書,認為鄧伯宸係受人誘惑,雖參與謀議,但幾近被動盲從,情節尚屬輕微,因此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以及《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判決於11月28日確定。鄧伯宸被送至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1974年7月更名為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執行,1975年10月2日結訓開釋。在生教所期間,鄧伯宸遇到未來的妻子劉素菊。劉素菊因「華盟賴溪河等案」遭判處有期徒刑12年(後減至8年),1976年6月22日刑滿開釋。兩人在生教所戀愛,並於重獲自由後結為連理。
感化教育完成後,鄧伯宸曾報考華航、中廣,筆試皆通過但都未能通過口試。九年國民教育實施後,即便國中老師亟缺,鄧伯宸擔心人事資料被學校知悉,亦不敢申請教職。所幸後來在臺灣新聞報擔任編譯,並以副總編輯之身分退休。
回顧1970年代被拘捕、羈押並接受3年感化教育,鄧伯宸認為自己的案子不是冤案,而是滿懷理想的一群年輕人敢於向獨裁專制挑戰,「是年輕人理想主義的燃燒。在一個明知自己已經觸犯了統治者大忌的恐怖時代,萬一遭逢不測,心中也有了準備。」
2000年9月20日,鄧伯宸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1月17日經第二屆第十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鄧伯宸閱讀《社會主義思想史》,受人誘惑,參與謀議,被動而跡近盲從,情節雖屬輕微,應予交付感化等情,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2024年12月27日,經法務部公告平復所受司法不法。
撰寫者/資料來源:劉晏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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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訓練中心少尉行政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8號、(61)秤理字第7066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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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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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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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