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溪河

賴溪河(1947-),臺灣嘉義人。 依(57)初特字第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訓練司令部新兵訓練中心二等兵學生,其對政府官吏、富商存有成見,嚮往匪幫,企圖與匪攜手推翻政府,另建新幫,乃起意組織「華盟」,自任主席,先後將其意旨,對親友劉益村等人透露並邀約參加「華盟」。在海軍訓練司令部充二等兵學生時,因感從軍與其思想背馳,遂自駐地高雄左營逃亡,潛返臺北,並積極從事「華盟」活動,草成所謂「華盟勸世良言」及致毛澤東信稿二件,讚揚共產主義為世界之需要,並籲毛澤東協助推翻政府等。復又利用昌興貿易公司之信箱作為華盟通信聯絡之用,並囑劉素菊代印署有「華盟主席」銜之其名片。並於1967年國慶前夕,其意圖焚毀國慶牌樓,擾亂治安,破壞政府威信,曾邀約曾王銘欽共同行事被拒,乃自構塑膠袋、汽油、香枝、鞭炮等物,攜回三重市居所,製成易燃汽油袋7個,至總統府前介壽路附近牌樓點火,因風大未得逞。1967年10月27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過三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復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77年10月27日減刑開釋。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自白與共同被告劉素菊之供述為據。惟其等在審理中均否認,且其縱有組織「華盟」、自行擔任主席、妄讚共產主義為世界之需要及國慶前夕圖焚毀國慶牌樓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訓練司令部新兵訓練中心二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001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戒嚴地域無故離去服役過三日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6月、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