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良和

黃良和(1949-),臺灣臺北人。 依(57)裁字第4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鴻源報關行職員,其受賴溪河邀誘加入「華盟」,並閱覽由賴溪河草擬之宣傳品「華盟勸世良言」,「華盟」至毛匪信件等情。1967年11月4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8年3月15日交付感化。1971年2月18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有交付感化之必要,係以其供認與賴溪河所供相符,以及查獲之「華盟勸世良言」文稿、「華盟」致毛匪信件等為據。惟據原裁定內容,其受賴溪河影響,經灌輸反動思想,應允參加「華盟」、閱覽文稿等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報關行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裁字第0049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