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溪圳

張溪圳(1951-),臺灣嘉義人。 依(57)裁字第4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工人,其係賴溪河表弟,兩人時有往來,因賴溪河思想左傾,創組「華盟」自認主席,意圖勾結共匪顛覆政府,經常利用接觸機會灌輸其等反動思想,並邀加入「華盟」,其等均表同意,賴所草擬之「華盟勸世良言」及致毛匪函件文稿亦曾交其閱覽。1968年3月11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8年7月20日交付感化。1971年6月12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其受另案被告賴溪河灌輸反動思想、閱讀賴君所草擬之「華盟勸世良言」及未寄發之致毛匪函件文稿,應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1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裁字第0049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3月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