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王銘欽

曾王銘欽(1949-),臺灣基隆人。 依(57)裁字第4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復興報關行職員,其經賴溪河灌輸反動思想,受邀參加「華盟」,並閱覽由賴溪河草擬之宣傳品「華盟勸世良言」文稿、「華盟」致毛匪信件等情。1967年11月2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8年3月15日交付感化。1971年2月15日開釋。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有交付感化之必要,係其受賴溪河影響,經灌輸反動思想,應允參加「華盟」、閱覽文稿等情為據,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報關行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裁字第0049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