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王銘欽
- 曾王銘欽 男 1949年出生 臺灣 基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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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曾王銘欽(1949-),臺灣基隆人。
依(57)裁字第4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復興報關行職員,其經賴溪河灌輸反動思想,受邀參加「華盟」,並閱覽由賴溪河草擬之宣傳品「華盟勸世良言」文稿、「華盟」致毛匪信件等情。1967年11月2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8年3月15日交付感化。1971年2月15日開釋。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有交付感化之必要,係其受賴溪河影響,經灌輸反動思想,應允參加「華盟」、閱覽文稿等情為據,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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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報關行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裁字第0049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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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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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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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