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素菊

劉素菊(1946-),臺灣嘉義人。 依(57)初特字第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昌興貿易公司職員,其協助刪改付印賴溪河草擬「華盟勸世良言」及致毛匪信稿二件,及代印「華盟主席」銜之賴正家名片100張,又協助製成易燃汽油袋7個,意圖在總統府前焚燬國慶牌樓未果。1967年10月27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8年。1968年4月15日保外生產,12月10日拘回。1976年6月2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與同案被告賴溪河2人組織「華盟」、草擬「華盟勸世良言」與致毛匪信稿及意圖焚燬國慶牌樓等情為據。惟籌組「華盟」,撰寫「華盟勸世良言」與致毛匪信稿及意圖焚燬國慶牌樓等,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昌興貿易公司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001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交付感化、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67羈押,1968判處有徒刑12年,經減刑為8年,期間保外生產,1976刑滿開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