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熯溏

蘇熯溏(1950-),臺灣雲林人。 依(57)裁字第4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隆順報關行職員,其受賴溪河灌輸反動思想,受邀加入「華盟」,又曾閱覽賴溪河所草擬之「華盟勸世良言」、「華盟」致毛匪信件。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8年3月15日交付感化。1971年2月15日開釋。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受另案被告賴溪河灌輸反動思想、閱讀其所草擬之「華盟勸世良言」及未寄發之致毛匪函件文稿,應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18 歲
    • 當時職業: 報關行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裁字第0049號
    • 判決主文: 蘇熯溏、曾王銘欽、劉益村、黃良和、張溪圳各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