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信甫 (李國龍)

李信甫,又名李國龍,1952年生,男,彰化人。1972年3月因涉及「成大共產黨蔡俊軍等案」被羈押,時為天主教輔仁大學數學系一年級學生,年20歲。1972年11月28日遭判處交付感化3年。 根據官方檔案,其與林守一係在臺灣省立嘉義高級中學的同學,因受林守一蠱惑,而萌生反抗意念,並受林守一召集參與集會,商討發展組織方式,復受林守一召集會晤,商定每人吸收5名同志,以為組織之基礎。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逮捕,1972年3月18日被羈押。 1972年3月18日,調查局將其移送至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由檢察官麋洛沛訊問。3月21日調查局再於臺北地方法院看守所(仁舍)詢問李信甫,調查終結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移送至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月5日,經軍事檢察官郭政熙作成(61)秤琪字第4202號/(61)警檢訴字第五號起訴書,以所犯法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起訴。 本案經起訴後,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方彭年、孟廷杰三人合議審判,於1972年10月3日作成(61)秤理字第7066號/(62)初特字第八號判決書,認為李信甫雖參與謀議,均屬被動參加,顯屬盲從,惡性不大,因此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以及《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判決於11月28日確定。後被送至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1974年7月更名為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執行。1975年10月2日結訓開釋。 感化教育執行完畢後,李信甫復學,隔年轉學考取臺灣大學外國語文學系,於1979年畢。退伍後在嘉義市的補習班教授英文,直至2023年結束退休。李信甫除與林守一、鍾俊隆外,未與其他同案政治受難者有所接觸。 2000年12月15日,李信甫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3年10月4日經第三屆第十一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信甫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李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林守一等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亦認李君係受人誘惑被動參與集會,顯屬盲從,情節輕微等情,而予交付感化;惟其既僅被動參與集會,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劉晏齊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