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信甫 (李國龍)

李信甫(1952-),臺灣彰化人。

依(62)初特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私立輔仁大學學生,其等與林守一係同學,因受林守一蠱惑,而萌叛亂意念,並受林守一召集參與集會,商討發展組織方式,復受林守一召集會晤,商定每人吸收五名同志,以為組織之基礎等情。1972年3月18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交付感化3年。1972年12月12日交付感化。1975年10月2日開釋。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0月經第3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林守一等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亦認其係受人誘惑被動參與集會,顯屬盲從,情節輕微等情,而予交付感化;惟其既僅被動參與集會,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