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台雄

林台雄(1949-),四川遂寧人。 依(62)初特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多次應蔡俊軍邀集參與聚會,共同討論發展組織、成立編輯部、出版「紅星」刊物等事宜。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交付感化3年。1972年12月12日交付感化。1975年10月2日開釋。 其於2002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0月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林君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林君被動跡近盲從,且於偵審中坦承犯罪,情節尚屬輕微,而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8號、(61)秤理字第7066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6月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