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台雄
- 林台雄 男 1949年出生 四川 遂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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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台雄,1949年生,男,四川遂寧人。1972年3月因涉及「成大共產黨蔡俊軍等案」被羈押,時無業,年23歲。同年11月28日遭判處交付感化3年。
林台雄為蔡俊軍在空軍幼年學校的同學。根據官方檔案,其多次應蔡俊軍邀集參與聚會,共同討論發展組織、成立編輯部、出版《紅星》刊物等事宜。1972年2月19日,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於新竹縣調查站訊問林台雄,調查終結後將案件移送至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惟直至3月27日才遭羈押。6月5日,經軍事檢察官郭政熙作成(61)秤琪字第4202號/(61)警檢訴字第五號起訴書,以所犯法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起訴。
本案經起訴後,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方彭年、孟廷杰三人合議審判,於1972年10月3日作成(61)秤理字第7066號/(62)初特字第八號判決書,認為林台雄係受人誘惑,雖參與謀議,但幾近被動盲從,情節尚屬輕微,因此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以及《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判決於11月28日確定。後被送至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1974年7月更名為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執行。1975年10月2日結訓開釋。
林台雄在案件偵審期間罹患精神分裂症。依據《陳中統日記》記載,受到馮壽華(涉嫌參加共產主義青年團及共產黨,受周曉江派遣潛臺)於1972年4月20日遭槍決影響,林台雄在5月先是數日不進食,由陳施以注射葡萄糖維持生命後,因越來越嚴重且部言不語,被軍法處送至位於臺北市東園街的協和精神病院。該院檢查後認為林患有嚴重精神分裂症,又不進食,需住院治療。惟後續治療情形不詳。
2002年7月22日,林台雄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3年10月5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三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林君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林君被動跡近盲從,且於偵審中坦承犯罪,情節尚屬輕微,而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劉晏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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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8號、(61)秤理字第7066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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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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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