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壽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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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壽華(1915-1972),江蘇東海人。

依(60)遵威字第361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雲林縣立舊庄國民小學校長,其涉嫌參加共產主義青年團及共產黨,受周曉江派遣潛臺。任職舊庄國小校長期間,在參加童子軍預備木章訓練的遊覽車中,當眾高唱匪歌「救亡進行曲」,並曾向侯慕之、尹冠群宣揚毛匪思想等情。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2年4月2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李秉樞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審理中辯稱,其曾辦過附匪分子登記,以及偵查中之自白非出於自由意志,原判決並未予詳查敘明,且其縱有於1928年參加「共產主義青年團」、「共產匪黨」,並於1942年在江蘇組訓兒童團、少先隊,亦係於國共合作期間。而唱匪歌「救亡進行曲」,亦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因此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6 歲
    • 當時職業: 雲林縣舊庄國民小學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0056號、(60)遵威字第361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