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子超

  • 余子超 1948年出生 湖北 黃梅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軍事法庭與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余子超,1948年生,男,湖北黃梅人。1972年2月25日因涉及「成大共產黨蔡俊軍等案」遭羈押,時為海軍軍官學校四年級學生,年24歲。1972年11月28日遭判處交付感化3年。 余子超為蔡俊軍於空軍幼年學校之同學。根據官方檔案,其曾受蔡俊軍邀集參與謀議,企圖成立共黨組織。1972年2月25日被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羈押。3月23日,調查局於國防部反情報總隊訊問余子超,調查終結後將案件移送至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月5日,經軍事檢察官郭政熙作成(61)秤琪字第4202號/(61)警檢訴字第五號起訴書,以所犯法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起訴。 本案經起訴後,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方彭年、孟廷杰三人合議審判,於1972年10月3日作成(61)秤理字第7066號/(62)初特字第八號判決書,認為余子超係受人誘惑,雖參與謀議,但幾近被動盲從,情節尚屬輕微,因此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以及《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判決於11月28日確定。後被送至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1974年7月更名為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執行。1975年10月2日結訓開釋。 余子超曾為作家陳列之獄友,陳列回憶道,余在其第一天入獄時就提醒他讀書借書。「而且書愈厚愈好,最好能夠做筆記,我還滿感謝他的,因為你真的進入了書之後,你會進入另外一個世界」。 2000年12月4日,余子超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 2002年10月5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三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余子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余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蔡俊軍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亦認余君係受人誘惑,雖參與謀議,均係被動幾近盲從,且該次聚會因意見不一並無結果,尚難認該聚會係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06年1月9日經補償基金會公告其回復名譽。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劉晏齊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官校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8號、(61)秤理字第7066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