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瑞麟 (陳列)

陳瑞麟(1946-),臺灣嘉義人。 依(61)秤理字第469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臺東商業職業學校教員,其執教花蓮縣立花崗國民中學期間,授課時向學生林劍秋等宣傳匪軍武力強大,反共無希望等言論。1972年4月22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4年8月。1976年12月2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在花蓮縣花崗國民中學執教期間,曾向學生發表「共匪的海軍勢力和裝備比我們好,連核子武器發展,亦令美蘇刮目相看」、「大陸上人多地廣,我們臺灣土地小,人口少,如果雙方正面武力打起來,美國對我們的援助也不會很多」等語,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台東商業職業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1)秤理字第4697號、(62)初特字第2號
    •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