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美

徐美(1928-1982),女,桃園蘆竹人,1975年8月15日因涉嫌「臺灣民國建國委員會徐美案」遭約談,時任萬象手工藝品有限公司派赴日本業務代表,年47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6年8個月,褫奪公權2年8個月。 臺北州立第三高等女學校畢業。1945至1952年在桃園海湖、大竹、中埔等國校執教,1953年後歷任臺北市東門、西門、光復國校教師。1970年轉業導遊,與黃聰仁、陳瑞卿等合資經營新陽旅行社,時赴日招攬旅遊生意,後公司因故讓售他人。1973年轉業徐家祥經營的萬象手工藝品有限公司任業務經理,常為萬象公司及萬祥大飯店爭取業務及外國人來臺觀光,派駐東京,經常往來臺、日。 據徐美提交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的報告及約談所獲資料,1972年12月因日本友人葛西善一醫生介紹認識東京都新臺灣料理店老闆郭幸裕(郭椿然),郭曾向其灌輸「我們應該團結臺灣住民力量,創造臺灣住民國家」,並要徐以「蔡芙蓉」之名捐款日幣1萬元(合新臺幣1,200元)參加其組之臺灣鄉友聯合會,徐稱其因爭取業務心切,受其拉攏任該會婦人部長,但並未以此名義向外活動。1973年8月間葛西善一告知郭幸裕旅日僑胞均與郭疏遠,其組織臺灣鄉友聯合會,實際是臺灣民國建國委員會,加上郭未曾為徐介紹旅遊團體來臺,兩人無再往來。 1973年8月11日郭幸裕返臺投誠,臺灣民國建國委員會亦告瓦解。郭幸裕「反正」同時,向當局告知「蔡芙蓉」即徐美,反過來向警總舉報徐美,使其遭警總注查、約談。1975年2-3月時,警總保安處原考慮爭取利用徐美,期藉此偵破在臺組織,並以郭幸裕性喜吹噓,態度反覆無常,然其組織既已解體,已准為首的郭幸裕反正,對徐似無深究價值。不過,警總高層認為徐美多年來往返臺、日,始終未將與郭接觸事向有關單位陳述,欠缺國家民族觀念,對徐採取境管措施。徐美因無法赴日開展業務,影響家計,屢請警總放行,未獲准許。 1975年8月15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因偵辦蘇光子套匯案,以關係人身分通知徐美到案詢證,發現皮包內記事手冊,內載有「郭假投誠」、「郭榮桔『台青』關係,廿萬」等可疑字樣而遭羈押。報奉國家安全局指示由警政署密予偵辦,警政署責由保防室協同刑事警察局、臺北市警察局成立「綏靖專案」。後查出1972年12月因日本大學今泉研究所、支持臺獨運動的永淵一郎教授介紹,先後與史明晤談三次,閱讀《台灣人四百年史》。記事簿內文字,係1975年2月徐美返臺前,史明提醒徐美返臺後,主動向當局告以郭幸裕係「假投誠」,以及郭榮桔每月支付在日「臺青組織」日幣20萬元等情報,以取得當局的諒解與信任。 當徐美遭警方查出與史明有所往來,移送警總保安處繼續偵辦時,1975年10月6日,保安處第三組以徐美「毫無政治意識」,涉郭幸裕組織部分因該會解體已無深究價值,受史明影響部分,並不知史明之真實組織並未加入,至於受史明之託為何惠妃辦理出境,因何女尚無涉嫌資料,未構成具體叛國事證,並無法辦價值。警總原擬以交保開釋並管制出境處理,但全案報請國家安全局後,峰迴路轉。1975年10月23日國安局指示應移法辦。 1975年11月26日軍事檢察官駱文翰以參加臺灣民國建國委員會,復以金錢支援該組織經費,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起訴。1976年2月28日警總普通審判庭審判長沈志純,審判官傅國光、徐文開做成(65)諫判字第二十二號判決書,以金錢支援臺灣民國建國委員會事因無旁證,此部分應屬不能證明,但仍構成參加叛亂組織罪,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4年;然因犯罪行為在1975年4月16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三分之一規定,減為有期徒刑6年8個月,褫奪公權2年8個月。1976年日本參議員林田悠紀夫向亞東關係協會代表馬樹禮關切本案,希能酌情寬處,以利今後對日方之政治運動等情,但國安局長王永樹批示處理本案不受來函所敘情節影響。 徐美在臺北縣土城鄉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執行,因難友介紹認識本名陳瑞麟的陳列,後來將長女李翊青介紹予陳列相識,李、陳於1978年結婚。1982年4月14日刑滿獲釋,交臺北市警察局考管,同年10月旋因腦溢血過世。 1999年11月11日其夫李國添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徐美參加臺獨之組織,係以徐君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自首分子郭幸裕之檢舉函、反動信函、名片等為據,惟徐君於審理中否認,且所謂「臺灣民國建國委員會」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01年8月18日經第二屆第十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俊瑩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