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美

徐美(1928-1982),臺灣臺北人。 依(65)諫判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從事導遊工作,經常到日本招攬旅遊生意,在日本經其友葛西善一介紹認識郭幸裕(又名為郭椿然),受其叛國思想煽惑,參加其領導之叛亂組織「臺灣民國建國委員會」,並以「蔡芙蓉」化名擔任該組織婦人部長。郭幸裕從日本來臺向政府投誠組織瓦解後,其復經日本人永淵介紹認識史明(又名為施朝暉),並接受其領導。1975年8月15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82年4月1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自首分子郭幸裕之檢舉函、反動信函及名片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所謂「臺灣民國建國委員會」組織之性質與目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8月、 褫奪公權2年8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