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星戈

  • 張星戈 1949年出生 廣東 惠陽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原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土城清水)、原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星戈,1949年生,男,廣東惠陽人。1972年2月因涉及「成大共產黨蔡俊軍等案」被羈押,時無業,年23歲。同年11月28日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1975年7月14日獲裁定減刑。 張星戈為蔡俊軍在空軍幼年學校的同學。根據官方檔案,其曾與蔡俊軍等人聚會共謀推翻政府、奪取政權,並計劃實行共產階級專政,分區發展組織,且共商發行《紅星》刊物。另亦曾計劃在軍中奪取武器備用。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逮捕,1972年2月22日被羈押。 1972年2月23日,調查局將張星戈解送至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由檢察官麋洛沛訊問。3月16日調查局再於臺北地方法院看守所(仁舍)訊問,調查終結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將案件移送至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處理。6月5日,經軍事檢察官郭政熙作成(61)秤琪字第4202號/(61)警檢訴字第五號起訴書起訴,但未具體求刑。 本案經起訴後,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方彭年、孟廷杰三人合議審判,於1972年10月3日作成(61)秤理字第7066號/(62)初特字第八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以及《刑法》第五十九條,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其並未如同案部分被告尋求上訴,因此上開判決於11月28日確定。 張星戈起初由景美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1975年7月14日經警備總司令部(64)諫減字第292號裁定減處為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4個月。減刑的法律依據為《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以及第十二條,依據此規定,應減輕原來宣告刑的三分之一,而褫奪公權比照審酌。減刑一案,由於依法應組織普通審判庭,故由軍事審判官沈志純、徐文開、傅國光作成裁定減刑。12月被轉送至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服刑。1980年3月17日,自綠島感訓監獄移送到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服刑,接受感化教育。1982年2月22日刑滿開釋。 1999年4月30日,張星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2月17日經第二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被告 張星戈等人參與謀議,企圖成立叛亂組織,意圖向學校滲透發展等情,僅以其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互證而認其成立陰謀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惟並無其他具體陰謀推翻政府之計畫,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劉晏齊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8號、(61)秤理字第7066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