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星戈

  • 張星戈 1949年出生 廣東 惠陽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星戈(1949-),廣東惠陽人。 依(62)初特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受蔡俊軍邀約共謀推翻政府,商議成立組織及編輯部出版刊物等事宜,復由吳榮元邀集決議分區發展組織,軍中以刁德善為負責人,另計劃由其與刁德善自軍中竊取武器,備供叛亂之用等情。1972年2月22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82年2月2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與沈寧怡、刁德善等三人參與謀議,企圖成立叛亂組織,意圖向學校滲透發展等情,僅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互證而認其成立陰謀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惟並無其他具體陰謀推翻政府之計畫,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8號、(61)秤理字第7066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