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惠美

許惠美(1939-1993),臺灣臺北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民族舞蹈師,其涉叛亂嫌疑。1964年9月22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不起訴處分。1964年9月25日交保開釋。 其家屬於200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7月經第6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案卡記載,許惠美涉叛亂嫌案,經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偵查無犯罪事證,於1964年12月29日以(54)警檢處字第003號不起訴處分,於1964年9月25日交保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民族舞蹈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警檢處字第003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3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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