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祥

陳水祥(1947-),廣東梅縣人。 依(60)初特字第7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興大學學生,其僑居馬來西亞霹靂州怡保市,由梁漢珊介紹參加共產黨,受梁君領導,並接受匪黨情報工作訓練,復吸收邱世樑、房運來加入匪黨,之後奉梁君之命,後藉升學之名來臺,將臺灣社會、教育、治安及人民生活情形等資料,函告梁君。又於就讀省立中興大學期間,迭向同學沈士任、洪寶、黃正財、陳文學及劉麗綠等人,為匪宣傳,宣揚匪偽建設進步,科學發達等。1971年2月25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83年2月24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沈士任、洪寶等人之證詞為據。惟其縱有參加叛亂組織,收集我有關資料,為匪宣傳等情,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中興大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71號、(60)遵威字第727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交付感化、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