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安溪

羅安溪(1901-1966),臺灣臺南人。 依(40)安潔字第11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參加匪黨組織,迭次參加匪黨集會,後向國防部投案自首,經該局發給自首證明書,後發覺其對匪幹李凱南等逃匿地點與所知情節隱不報告,欠缺忠誠,予撤銷自首。1950年11月24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51年8月23日保外就醫。1960年8月26日傳案繼續執行。1961年7月26日保外就醫。 其家屬於2006年9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7年9月1日經第5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9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2009年8月經第6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4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8月5日(保外就醫時間逾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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