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鍾靈
- 吳鍾靈 男 1927年出生 臺灣 新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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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鍾靈,1927年生,男,新竹人,1960年被捕時為34歲。出身小地主中醫師家庭。8歲進入新竹市第二公學校就讀,畢業後前往基隆就讀私立基隆商工專修學校。1947年參加黃埔軍校對臺第一次招考,同年秋天前往黃埔軍校就讀。但隨著戰事緊急,黃埔軍校第二十二期生提前畢業。1949年初回臺後,同年秋天被分發位於東本願寺之保安司令部,負責訓練管理看守兵,並不涉及審問或是管犯人的工作,當時已知道該地方關的都是政治犯,但跟政治犯並沒有接觸,在此工作9年。後因岳父關係,認識陳金龍。1960年與陳金龍、黃埔軍校第二十二期同學黃深柱與林再受,以及軍校同學多人等組織「臺灣獨立革命委員會」,計劃行刺蔣介石並同時起義臺灣獨立,但行動被林再受之堂兄林茂雄告密而洩漏,是以還未行動就被捕,同年12月5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9)警審特字第24號判決書以「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被判10年,褫奪公權5年。
出獄後任職雜誌編輯工作直到退休。他出獄後主動照顧因泰源監獄事件被槍斃獄友詹天增之寡母,反映出政治受難者間生死之感人情誼。之後曾任「臺灣政治受難者聯誼總會」第四屆總會會長。民進黨成立後,分別在1987年、1988年當過中央黨部評議委員會常務委員第一屆跟第二屆委員。他黃埔軍校同期同學蔡再傳之妹,在二二八事件中被國民黨軍連長看上,威脅其父「名字在二二八造反名單中」而要求強娶,不得已之下被強迫接受婚姻。後來軍隊移防而不知所在,聽說臺籍軍眷常被賣到上海煙花巷,是以他與蔡再傳曾在上海尋找妹妹下落,但並無所獲。
吳鍾靈於1999年4月2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30日經第一屆第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7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為0184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吳鍾靈(1927-),又名為吳鐘靈,臺灣新竹人。依(49)警審特字第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前第二處上尉情報官,吳鍾靈曾聽陳金龍鼓勵黃深柱留營服役,伺機掌握軍權,推進臺灣獨立運動,乃倡議組織「臺灣獨立革命委員會」主持其事,以「反共產黨,反國民黨,臺灣獨立」為口號,分別部署組織,邀請領導人張羅經費,復介紹林再受與陳君認識,商議以代客買賣煤炭生活以籌措經費等情。1958年9月10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8年9月9日刑期結束,9月10日開釋。01841申請案於1999年4月2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2月30日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吳君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被告等在調查局之自白為據。惟渠等均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抗辯,且共同被告即檢舉人林再受,亦稱其檢舉目的在領取獎金,所述事實均係捏造;原判決均未詳予查明,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本案為0184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吳鍾靈(1927-),又名為吳鐘靈,臺灣新竹人。依(49)警審特字第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前第二處上尉情報官,吳鍾靈曾聽陳金龍鼓勵黃深柱留營服役,伺機掌握軍權,推進臺灣獨立運動,乃倡議組織「臺灣獨立革命委員會」主持其事,以「反共產黨,反國民黨,臺灣獨立」為口號,分別部署組織,邀請領導人張羅經費,復介紹林再受與陳君認識,商議以代客買賣煤炭生活以籌措經費等情。1958年9月10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8年9月9日刑期結束,9月10日開釋。01841申請案於1999年4月2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2月30日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吳君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被告等在調查局之自白為據。惟渠等均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抗辯,且共同被告即檢舉人林再受,亦稱其檢舉目的在領取獎金,所述事實均係捏造;原判決均未詳予查明,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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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前第二處上尉情報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24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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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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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