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獨立革命委員會林再受等案
戰後曾前往中國就讀陸軍軍官學校第二十二期,後來不適軍旅生活退學返臺的林再受,於1958年8月因涉嫌組織「臺灣獨立革命委員會」被捕,導致前陸軍官校第二十二期同學吳鍾靈、黃深柱,以及吳鍾靈友人陳金龍同遭逮捕,此為「臺灣獨立革命委員會林再受等案」。
林再受(1929-2014),高雄楠梓人,臺灣總督府臺南工業專門學校(今國立成功大學)畢業,戰後曾入臺灣省訓練團役政班受訓,後分派至茂林工作卻未就職。1947年考入陸軍官校,1948年入伍為陸官第二十二期入伍生。1949年退學後至高雄永興化工公司就職。1957年11月因業務侵占罪遭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吳鍾靈,1927年生,新竹人,曾就讀基隆商工專修學校採礦科,陸軍官校第二十二期畢業,1949年9月回臺後分發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指揮保安處士兵。黃深柱(1927-1996),彰化大村人,彰化工業學校肄業,陸軍官校第二十二期畢業,後派國防部警衛營,平時負責總統府警衛工作,1956年因病調到陸軍療養大隊養病直至被捕。陳金龍(1927-1983),基隆人,基隆商業專修學校畢業,曾任榮陽遠洋漁業公司經理。吳鍾靈受訪時則稱陳金龍為國立臺灣大學熱帶醫學研究所畢業的醫生。
綜合本案判決書與《歷年辦理匪案彙編》對本案之討論,1956年陳金龍經常到吳鍾靈住家為吳的岳父注射針藥,彼此因而熟識。陳曾多次往來日本,深受廖文毅臺獨主張的影響,而吳也自陳處獲知相關訊息。同年吳鍾靈友人黃深柱自高雄北上拜訪吳,恰巧陳金龍也在吳宅,3人談話時,正在療養隊養病的黃表示正猶豫是否該接受新兵訓練團的工作,陳鼓勵黃承擔工作,表示有助掌握兵權,並可推動獨立運動。吳、黃兩人認同陳的想法,吳乃請黃聯繫官校同期臺籍同學,組織一「軍事委員會」。黃返回高雄後乃拜訪昔日同學林再受,告知相關想法,也獲林支持。吳鍾靈、陳金龍、林再受3人還曾於臺北市館前路旅社討論領導問題,林再受主張邀請楊金虎領導,並願意前往遊說,吳鍾靈於是草擬《臺灣獨立革命委員會組織綱領》,交陳金龍拜訪楊金虎洽談,但未獲得楊的支持。
本案之偵獲,肇因於林再受企圖吸收其堂兄高雄市議員林茂雄加入組織時,不知其為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線民。1958年4月國家安全局接獲「臺灣獨立革命委員會」相關情報,同年8月調查局又發現林再受的行蹤將其逮捕,由林的供詞再循線逮捕吳鍾靈、黃深柱、陳金龍。1960年9月7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王有樑、審判官曾恭生、邢炎初作成(49)警審特字第二十四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林再受、陳金龍、吳鍾靈、黃深柱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後4名被告皆提出覆判聲請。吳鍾靈、黃深柱、陳金龍於覆判聲請書中都表示曾遭刑求及被迫印捺虛偽供詞;林再受則表示係受林茂雄告知檢舉共諜可獲巨額獎金,進而編造黃深柱、吳鍾靈等昔日軍校同學欲籌組軍事組織謀取獨立。11月21日,國防部普通覆判庭審判長梅綬蓀、審判官徐鎮球、周子方作成(49)覆普字第135號判決,駁回覆判聲請,維持原判。
本案的真相,是否真如判決書上所言,有「臺灣獨立革命委員會」此一組織的存在,秘密推動臺灣獨立?對此,林再受於口述訪談中表示,其在化學工廠上班時,一些志同道合的朋友想要組織起來,一起作點事,稱「說白一點就是主張臺灣要獨立」。而其與同輩許多人都經歷過二二八事件,事件後臺灣人心裡都有些恐懼,談起社會狀況都有不滿,在各方面都受到歧視,所以大家就想臺灣還是應該獨立比較好。當時想採取武裝革命路線,因為在威權時代要取得政權,不靠槍桿子是沒有辦法的,於是聯絡還在服役的官校同學。林亦表示當時曾透過關係,希望請楊金虎出來領導,畢竟那時候他們都只是年輕人,沒有號召力,但楊未答應。林認為楊的決定也許是正確的,因為當時臺灣社會沒有武裝革命的條件,國民黨對社會的管制力量很強,不太可能取得大量武器,如果行動下去,臺灣歷史可能會更悲慘。此外,林也在訪談中稱他們組織裡有人後來也在政府當官,也有民意代表、學者、醫生、銀行經理,但不願意透露是哪些人,表示還是不要講比較好,大家都年輕過,人家現在也不一定想來「沾這個光」。
另根據吳鍾靈的口述訪談,吳是由陳金龍處得知日本臺獨運動的訊息,陳金龍則是搭乘他哥哥的漁船多次往來於臺日之間。查核陳金龍個人資料,知陳金龍曾擔任榮陽遠洋漁業公司經理,因此陳金龍多次前往日本,恐非杜撰。陳金龍曾對吳說:「獨立最快的方法是兵變」,吳認同陳的看法,還去找軍校同學黃深柱討論。黃深柱當時擔任總統府警衛營的連長,負責元首安全。吳鍾靈與黃深柱討論後,一同籌組「臺灣獨立革命委員會」,當時雖沒有明說要行刺總統,但同意「擒賊要先擒王」的想法。吳表示委員會的成員有幾十人,都是當時軍校的同期同學。不過在被偵訊時他們沒有被供出來,所以沒有被抓。
林再受曾於口述訪談中表示被捕後,同案的3位難友對他非常不諒解,以為是他出賣了他們,因為他們不知道是林茂雄密告檢舉。而林在覆審聲請書中,杜撰他是為了檢舉獎金而捏造有臺獨組織,應是為了使眾人脫罪的一種嘗試,但顯然未被覆判庭採信。同案被告在出獄後才慢慢清楚事情原委,彼此誤會才解開。
判決定讞後,4人由青島東路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1963年5月9日,吳鍾靈被移送至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執行,1968年9月9日開釋。1965年7月20日林再受、黃深柱、陳金龍被移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分別於1968年8月25日、9月9日、9月16日開釋。
吳鍾靈、林再受,及陳金龍的子女陳永昌、陳炳輝、陳炳煌、周陳淑美、小川淑惠,以及黃深柱之妻黃蔡琴,皆於1999年4月至9月間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並於1999年至2001年陸續獲得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1. 國防部,〈張經魁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000000C/0049/1571/11232124。
2. 國防部,〈吳鍾靈身分簿〉,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05000000C/0049/1523/023。
3. 國防部軍務局,〈鍾亦平等人判決暨執行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48/1571/8211001。
4. 國家安全局編
1964 〈偽「台灣獨立革命委員會」陳金龍等叛亂案〉,收於國家安全局編,《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三輯)》,頁64-67。臺北:國家安全局。
5. 蘇瑤崇採訪,余佩真記錄
2013〈吳鍾靈先生訪談紀錄〉,收於國家人權館博物館籌備處委託,靜宜大學台灣研究中心承辦,《戒嚴時期政治案件口述歷史訪談計畫成果報告書》,頁63-72。臺北縣:國家人權館博物館籌備處。
6. 石育民採訪、校對
2014〈一生追求台灣獨立的黃埔軍校生 林再受〉,收於黃旭初主編,《禁錮的青春,我的夢:高雄市政治受難者的故事2》,頁156-179,高雄市: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春暉出版社。
7. 林再受申請,林再受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0454。
8. 吳鍾靈申請,吳鍾靈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841。
9. 黃蔡琴等申請,黃深柱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378
10. 陳永昌、陳炳輝、陳炳煌、周陳淑美、小川淑惠申請,陳金龍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169。
11.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9「公告受難者徐維琛君等2006 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9 年5月30 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85300156A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