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深柱
- 黃深柱 男 1927年出生 1996年卒 臺灣 彰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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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深柱(1927-1996),臺灣彰化人。
依(49)警審特字第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療養大隊上尉療養員,其與陳金龍、吳鍾靈倡議組織臺籍軍校同學為「臺灣獨立革命委員會」(或軍事委員會)主持其事,以「反共產黨,反國民黨,臺灣獨立」為口號,並分別部署組織,邀請領導人張羅經費,乃赴旗山療養隊機會,至高雄楠梓會晤林再受,將活動臺灣獨立情形一一轉告等情。1958年9月10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8年9月9日刑期結束,9月10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以及同案被告林再受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均未予詳加查證,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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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療養大隊上尉療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24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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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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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