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金龍

陳金龍(1927-1983),臺灣基隆人。

依(49)警審特字第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賣販,其思想深受廖文毅臺灣獨立思想之影響,與吳鍾靈、黃深柱討論推進臺灣獨立運動,倡議組織臺籍軍校同學為「臺灣獨立革命委員會」(或軍事委員會)主持其事,以「反共產黨,反國民黨,臺灣獨立」為口號。1958年9月16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8年9月16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吳鍾靈等人於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其具有臺灣獨立之思想,僅屬思想層次之問題,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賣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24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