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相彬

黃相彬(1928-),臺灣臺南人。 第一案:依(40)安潔字第074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店員,其由陳全目吸收,加入匪幫等情。1950年8月1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8月17日刑滿開釋。 第二案:依(65)警檢處字第350號不起訴處分書,案發時從商,其曾接受陳金火交閱之《辯證法是什麼?》等日文共產理論書籍,涉有叛亂罪嫌。1976年9月10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不起訴處分。1976年11月14日不起訴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共同被告姜文鑑等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其因犯叛亂罪經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5年警檢處字第350號處分不起訴,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符合本條例第15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補償。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店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74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警檢處字第35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不起訴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