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相彬
- 黃相彬 男 1928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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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相彬(1928-),臺灣臺南人。
第一案:依(40)安潔字第074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店員,其由陳全目吸收,加入匪幫等情。1950年8月1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8月17日刑滿開釋。
第二案:依(65)警檢處字第350號不起訴處分書,案發時從商,其曾接受陳金火交閱之《辯證法是什麼?》等日文共產理論書籍,涉有叛亂罪嫌。1976年9月10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不起訴處分。1976年11月14日不起訴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共同被告姜文鑑等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其因犯叛亂罪經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5年警檢處字第350號處分不起訴,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符合本條例第15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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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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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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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