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文鑑

姜文鑑(1926-1981),臺灣新竹人。 依(40)安潔字第074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大學哲學系學生,其由吳思漢介紹加入匪幫,後向吳君表示退出匪幫,並斷絕聯絡。1950年10月2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10月25日刑期結束,10月26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經由已決犯吳思漢介紹加入匪幫,惟原判決對該匪幫組織之性質與屬性均乏敘明,又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哲學系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74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新生訓導處新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79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