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火

李金火(1929-),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潔字第20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鐵路局臺北機廠氧氣工場幫匠,其由李振貴吸收加入匪黨。1950年3月1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7年3月9日刑期結束,6月6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 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應認為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臺灣鐵路局臺北機廠氧氣工場幫匠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09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