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向榮

林向榮(1930-),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澄字第237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管理局主計處工人,其由鐵路局主計處檢查課事務員朱子祥吸收加入主計處支部,由吳思漢領導,其又吸收檢查課印票員陳健通及臺北站剪票司事蕭成金加入,該支部附屬臺灣省工作委員會。1950年6月4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6月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4月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所採之證據,僅有其等於偵查審理中之自白及相互間之供述,惟據審判筆錄記載,其等參加組織時,並不知組織名稱、性質,以為加入後就有錢可拿,有飯可吃等等,而無知被誘。故其等對參加之組織並無認識,參加後亦無非法行為。就判決所採證據,無法證明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罪證尚嫌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管理局主計處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37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