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北峰區工作委員會李秀山案

「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北峰區工作委員會李秀山案」屬於中共臺灣省工委會相關案件,為「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北峰區工作委員會案」的延伸案件之一,部分案情則延伸自「蘭陽地區工作委員會案」。此案與山地行政區劃、原住民族政治關係、地方軍政系統皆有密切關聯。另因主要涉案者李秀山具泰雅族身分,故為臺灣原住民族的重要個案之一。
本案的主案名雖為「北峰區工委會案」,實為數起案件併案處理的結果。多數人與「北峰區工作委員會」之關聯不深,惟因葉敏新以臺北縣北峰區署署長兼任警察分局長之職權,於北峰區內廣泛接觸與組織工作,案件遂被集中處理;而被官方認定參與「北峰區工委會小組」運作的,僅葉敏新、魏朝福與李秀山3人。葉敏新所任職的北峰區署為一山地區署,是1949年3月,臺灣省政府為統一山地行政事權,遂裁撤各縣市山地行政課,並重新劃分為北峰、新峰、中峰、雄峰、高峰、東峰、蓮峰等七個區署。各山地區署在當地縣市政府的指導監督下,辦理山地行政事務,安排平地及山地警察共同辦公。1950年8月因行政區劃的確立而廢止。
根據官方檔案記載,1949年時為因應山地區署設置需要,葉敏新經彭孟緝引薦,由時任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山地行政處處長兼臺灣省警務處處長的王成章任命為北峰區署署長,並兼任當地警察局分局長,管理北峰區署轄下烏來鄉、南澳鄉、太平鄉(今宜蘭縣大同鄉)等三個山地鄉。在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關於高山族工作》的工作指示中曾提及,山地工作之重點在於爭取部落頭目及鄉長,並以「民族自決」為號召,要求群眾試圖吸收山地民族之頭目、村長、知識分子、公教人員及學生等。因此葉敏新於5月受蔡堯山、孫古平吸收後,便依孫古平的指示,運用北峰區署署長的職權,嘗試在臺北、宜蘭等地爭取高山族中具影響力人士的支持,作為組織發展的優先對象,以建立山地武裝基地。而他首先看中的是泰雅族南澳鄉鄉長游清豐。
根據官方葉敏新的筆錄,供稱游清豐為頭目之子,在族內號召力極強、又曾赴南洋作戰,因此自己從1949年9月即設法與游清豐接觸。葉敏新以提升高山族權益為誘餌,勸說游清豐參與共黨組織,並給予游衝鋒槍一桿,希望他能在共軍攻臺時提供協助。另外,葉敏新也希望游清豐協助爭取南澳鄉民代表會主席王虎生及武塔村村長游常正加入組織,藉以在南湖大山一帶建立武裝據點。不過,因游清豐的警覺性甚高,並未完成葉敏新所交付的任務,並在1952年1月17日至國防部保密局自首,將武器繳出,故未受到案件牽連。
幾經試探無效後,葉敏新遂將目標轉向同為泰雅族的李秀山。李秀山(1909-1961),日文名為大山節,泰雅族人,生於寒溪部落大元社。1928年自羅東小學校(今宜蘭縣羅東鎮羅東國民小學)高等科畢業後,即返鄉擔任寒溪「蕃」童教育所(今宜蘭縣大同鄉寒溪國民小學)教員、寒溪駐在所巡查,為日治時期所培育的原住民族菁英。戰後初期,李秀山擔任北峰區警察局督察員,並致力於寒溪村的基礎公共建設,曾被推選為太平鄉(今大同鄉)鄉長,惟因兼職問題未能就任,亦曾參與二二八事件。
1950年4月,葉敏新藉職務之便邀李秀山至其宿舍會面,當時身為金岳國民學校校長的魏朝福亦在場。魏朝福,1924年生,臺北人,臺北州立臺北第二中學校(今臺北市立成功高級中學)畢業,曾任大同中學教員,其先被「臺北市工作委員會」的高懷國吸收,後受「蘭陽地區工作委員會」郭琇琮領導,負責山地工作。根據魏朝福的筆錄,李秀山早在加入北峰區工委會前,即受到蘭陽工委會書記盧盛泉的試探,並得知李秀山對政府不滿。葉敏新有鑑於此,才利用其區署署長職權與李秀山接觸。因李秀山在太平鄉對原住民族青年深具影響力,因此希望由其負責組織山地青年,成立「北峰區工作委員會」,並由葉敏新擔任主席,李秀山、魏朝福為組員。然而,隨著中共臺灣省工委會書記蔡孝乾在同月遭逮捕,葉敏新聽到風聲後即藉故捲款棄職潛逃,雖於同年7月落網,但也僅被追究棄職與貪汙罪嫌,直到1951年10月魏朝福出面自首,詳細供述組織與成員,才導致全案關係全面曝光。李秀山也因案情曝光而於1951年11月28日遭到保密局羈押。
在保密局對李秀山的多次訊問中,李秀山始終否認曾參與共黨組織,表示他曾聽聞葉敏新談及共黨組織內容,但對組織實情並不瞭解,僅因葉敏新為其上司,礙於上下隸屬關係,不得不出席該次會面;葉敏新也向保密局與軍法官說明,他雖有拉攏李秀山的意圖,實質上並未有任何發展工作,所謂的「北峰區工作委員會」,僅開了這一次會議。
  惟國防部軍事檢察官王潔卿不採信以上說法,於1952年9月8日以(41)防院起字第162號起訴書對李秀山提起公訴。後續審理由國防部軍法合議庭審判長王醒民、審判官尤雄章、汪喬椿共同審判,並於1953年1月28日作成(41)防隔字第213號判決,李秀山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判決於1953年2月12日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上呈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以及總統蔣介石核覆。後李秀山先被關押於新店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再於1959年6月16日被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九中隊;監禁過程中因身體狀況不佳,罹患肺病,於1960年11月29日至監獄醫務室治療,然而經過9個月的治療仍然無效,1961年8月10日在綠島病逝,長眠於綠島新生訓導處公墓。
1999年6月8日,李秀山之子李總明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經第二屆第十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秀山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李君自白及共同被告葉敏新等之供述為據;惟其參加「北峰區工作委員會」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李秀山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張尹嚴
  • 1.    內政部警政署,〈可疑分子考管-匪北峰區工委會葉敏新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01010000C/0040/306.7/0179。
    2.    法務部調查局,〈台灣省宜蘭縣一般匪嫌線索調查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11010000F/0041/FB2/00028。
    3.    國防部,〈葉敏新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000000C/0041/1571/44908802。
    4.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葉敏新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440000C/0042/273.5/7。
    5.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葉敏新等非法顛覆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000000C/0041/1571.31/4490。
    6.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葉敏新〉,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050000C/0040/0410.9/44908854。
    7.    國防部軍法局,〈葉敏新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347701/0042/3132293/293。
    8.    國防部軍務局,〈李秀山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40/1571/40402022。
    9.    國家安全局編
    1961,〈匪北峯區工作委員會葉敏新等叛亂案〉,收於國家安全局編,《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二輯)》,頁282-287。臺北:國家安全局。
    10.    蔡宏明
    2014《「新生訓導處公墓(13中隊)清查案」報告書》,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綠島人權文化園區指導。
    11.    陳進金
    2019〈一九五○年代白色恐怖在宜蘭:以「蘭陽工委會案」及「羅東紙廠案」為中心〉,《臺灣史研究》26(4):51-96。
    12.    張尹嚴
    2021〈二二八事件中泰雅族的動態:以宜蘭地區李秀山的行動為中心〉,收於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編,《原住民族與二二八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1-39。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13.    李總明等申請,李秀山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273。
    14.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8「公告受難者黃藻儒君等1505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2月7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75300145A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