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山

  • 李秀山 1909年出生 臺灣省 宜蘭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軍法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秀山(1909-1961),臺灣宜蘭人。 依(41)防隔字第2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宜蘭警察局督察員,其經葉敏新、魏朝福吸收,共同開會一次,成立北峰區工作委員會,並分任委員,擬組織山地青年,迎接匪軍攻臺等情。1951年11月28日被羈押。1952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葉敏新等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參加「北峰區工作委員會」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宜蘭警察局督察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21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年8月1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