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堯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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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堯山(1911-1951),臺灣彰化人。 依(40)安潔字第299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廖瑞發介紹參加叛亂組織受其領導,利用當時服務於臺灣省參議會之機會,蒐集資料供給叛徒並擬爭取參議員發展共匪勢力未果,復利用時任民政課長身份,將該區所屬烏來、南澳、太平三個山地鄉地圖及概況蒐集供匪在山地工作之參考,並吸收莊阿開參加組織等情。1951年3月2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51年11月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其與莊阿開在保密局之供述,惟其與莊2人於審判中均曾否認被訴事實,然審判庭並未查證其於保密局之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又無其他具體證據足認其等已達意圖已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99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