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瑞庭
- 吳瑞庭 男 1923年出生 1989年卒 臺灣 新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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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瑞庭(1923-1989),臺灣新竹人。
依(49)警審特字第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竹中華法律事務所事務員,其經黃世雄介紹庭參加匪黨,並偕黃世雄至羅東訪晤蔡堯山,蔡當時將匪黨國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國文獻》兩書交吳、黃閱讀,且囑按月各繳黨費新臺幣10元。1960年8月29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7年,《刑法》第186條「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判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復因詐欺罪經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經新竹地方法院裁定與叛亂等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1968年8月2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10月經第3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自首分子黃世雄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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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中華法律事務所事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3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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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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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