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阿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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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阿開(1913-1951),臺灣臺北人。 依(40)安潔字第299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由蔡堯山介紹參加共匪組織後,轉受林松茂領導,受命在蘇澳建築草寮擬藏匪之用,曾交予林君黨費新臺幣五百元,並吸收林平埔參加等情。1951年4月3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1年11月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其與蔡堯山在保密局之供述,惟其等2人於審判中均曾否認被訴事實,然審判庭並未查證其於保密局之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又無其他具體證據足認其等2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文具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99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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