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平埔

林平埔(1926-),臺灣宜蘭人。 依(40)安潔字第299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經莊阿開企圖吸收參加共匪組織,借閱左傾書籍《新中國》一書等情。1951年4月25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2年6月7日結訓離隊。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匪諜莊阿開為伍,其思想不無受其影響,惟情節輕微,而認有施以感化之必要,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996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1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