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茂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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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茂松(1906-1992),臺灣雲林人。

依(41)安潔字第26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與陳明新為同鄉,陳曾向其宣傳匪幫在大陸政策成功,人民幸福,臺灣過去工作失敗,今後應注重青年、學生、農民運動,匪攻臺時,北港地方治安可由其維持等語。1952年1月2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9月9日奉准保釋。

其家屬於201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2年2月經第7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陳明新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之其及共同被告陳明新之供述為據。惟楊其是否明知陳明新為匪諜,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5年,執行2年7月16日後保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