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茂松
- 楊茂松 男 1906年出生 1992年卒 臺灣 雲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楊茂松(1906-1992),雲林北港人。1952年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陳明新等案」被捕,時為農民,年47歲,初判有期徒刑5年,後被改判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依據官方檔案,其與陳明新為同鄉,陳曾向其宣傳共黨在大陸政策成功,人民幸福,臺灣過去工作失敗,今後應注重青年、學生、農民運動,共黨攻臺時,北港地方治安可由其維持等語。
1952年1月被雲林縣警察局刑警隊逮捕,同月23日被羈押。1952年6月16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端木棪起訴。1952年8月11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范明對楊茂松等21人做成(41)安潔字第2645號之判決,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1952年10月17日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批示增判褫奪公權3年。1953年1月6日經總統蔣介石同意。1953年1月20日經國防部(42)廉龐字第七十六號代電核定。故1953年1月24日終審時,被以相同罪名改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後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1954年9月9日奉准保釋出獄。實際執行期間自1952年1月23日起至1954年9月8日止,計2年7個月又16日。
2011年3月15日,其子楊英郎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12年2月10日經第七屆第十四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原判決認定楊茂松明知陳明新為共黨分子而不告密檢舉,僅以楊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陳明新之供述為據,惟楊君是否明知陳明新為共黨分子,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暨其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陳淑容
-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5年,執行2年7月16日後保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