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越
- 陳越 男 1907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嘉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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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越(1907-1953),臺灣嘉義人。
依(41)安潔字第26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早年為日共分子,1947年經張溜吸收加入朱毛匪幫,分辦宣傳吸收等工作,先後由張溜、陳明新領導,為朴子小組負責人,曾吸收呂賽、高昺山等加入匪幫,並將《光明報》交呂賽閱讀。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1月2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所載,其吸收呂賽、高昺山二人之事實僅有其之供述,並無其他證據證明其有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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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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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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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