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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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越 1907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嘉義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越(1907-1953),男,嘉義六腳人,1952年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陳明新等案」被捕,時為農民,年46歲,後被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其為日治時期臺灣共產黨的外圍組織「臺灣赤色救援會」之成員。1931年,在北港地區左翼領袖吳丁炎的招募下,與吳博、楊茂松、許啟明、蔡西涵、蔡紡、張溜、呂賽等加入臺灣赤色救援會青年班活動,透過座談會等方式吸收農工大眾投身反殖民政府運動。戰後,曾於1951年9月前後被捕入獄,其後查無叛亂事實而遭釋放。 依據官方檔案,陳越於1947年經張溜吸收加入中共臺灣省工委會,擔任宣傳與吸收黨員等工作。在張溜、陳明新領導下,成為朴子小組負責人,並吸收呂賽、高昺山等人加入組織,將《光明報》交呂賽閱讀。 1952年1月被雲林縣警察局刑警隊逮捕。1952年6月16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端木棪起訴。1952年8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范明對陳越等21人做成(41)安潔字第2645號之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其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3年1月20日,經國防部(42)廉龐字第七十六號代電核定。1953年1月28日,被憲兵第八團綁赴川端橋南端刑場執行槍決。沒收財產部分,經查因子女多未成年,1953年5月29日奉國防部(42)廉庚字第569號令核准免予執行。 1999年4月8日,其子陳金炭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6月28日經第一屆第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所載,其吸收呂賽、高昺山二人之事實僅有其之供述,並無其他證據證明其有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暨其刑及沒收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陳淑容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