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賢基

孫賢基(1925-1993),福建林森人。 依(62)初特字第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央信託局徵信室主任,其就讀江西南昌國立中正大學時,由吳養吾介紹參加「讀書會」,復由吳君吸收參加共產黨,與羅和民、張明翺、劉齊鑫等同一小組。1972年9月21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9年5月20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供認,以及證人方福濤、王師古之結證其參加讀書會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又原判決對所指讀書會之目的與性質均未予詳查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中央信託局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34號、(62)葳孝字第40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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