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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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吳旺 1908年出生 臺灣 雲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吳旺(1908-1988),臺灣雲林人。 依(41)安潔字第26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在陳媽居家聆聽陳明新講解無產階級暨破壞政府言論,陳明新並囑勿對外言及陳君居住陳媽居家之事。1952年1月24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11日保釋。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知陳明新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之自白及陳明新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聆聽陳明新講解無產階級等言論及是否即得其明知陳明新為匪諜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7月1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