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梱 (蔡捆)
- 蔡梱 (蔡捆) 男 1924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雲林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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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梱(1924-1953),又名蔡捆,雲林元長人。1952年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陳明新等案」被捕,時為農民,年29歲,初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後被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依據官方檔案,其案發時受雇於五塊寮村人吳復家農作。與陳明新相識後,即加入共黨,曾為陳明新埋藏子彈、手榴彈1盒。
1952年1月被雲林縣警察局刑警隊逮捕。1952年6月16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端木棪起訴。1952年8月11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范明對蔡梱等21人做成(41)安潔字第2645號之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另以「未受允准幫助持有軍用子彈而無正當理由」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1952年11月14日經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批示改處死刑。1953年1月6日經總統蔣介石同意。1953年1月20日經國防部(42)廉龐字第七十六號代電核定。故1953年1月24日終審時,被改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3年1月28日被憲兵第八團綁赴川端橋南端刑場執行槍決。沒收財產部分,經查因子女多未成年,1953年5月29日奉國防部(42)廉庚字第569號令核准免予執行。
1999年6月14日,其妻枋玉蘭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3日經第一屆第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依同案被告陳明新之供述,認定蔡君有參加共黨組織及埋藏子彈之行為,惟蔡君在審判中予以否認,此外復查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故應認本案非確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暨其刑及沒收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陳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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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參加叛亂之組織,未受允准幫助持有軍用子彈而無正當理由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起訴、未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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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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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