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能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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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能添(1912-1985),臺灣雲林人。 依(41)安潔字第26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明知陳明新為逃犯,曾談論政府剝削人民利益等語。1952年1月2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20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11月經第6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黃能添明知陳明新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黃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陳明新之供述為據,惟黃君聆聽陳明新談論政府剝削人民利益等言論,是否即得明知陳明新為匪諜?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7月2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