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能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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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能添(1912-1985),男,雲林元長人,1952年1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陳明新等案」被捕,時為農民,年41歲,初判有期徒刑3年,後被改判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 依據官方檔案,其明知陳明新為逃犯,曾聽陳談論政府剝削人民利益等語,卻未告密檢舉。 1952年1月被雲林縣警察局刑警隊逮捕,同月24日被羈押。1952年6月16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端木棪起訴。1952年8月11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范明對黃能添等21人做成(41)安潔字第2645號之判決,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1952年10月17日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批示增判褫奪公權3年。1953年1月6日經總統蔣介石同意。1953年1月20日經國防部(42)廉龐字第七十六號代電核定。故1953年1月24日終審時,被以相同罪名,改判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後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1954年9月20日獲保釋出獄,實際執行期間自1952年1月24日至1954年9月20日止,計2年7個月又27日。 2009年6月30日,其子黃恒瑞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9年11月7日經第六屆第十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黃能添明知陳明新為共黨分子而不告密檢舉,係以黃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陳明新之供述為據,惟黃君聆聽陳明新談論政府剝削人民利益等言論,是否即得明知陳明新為共黨分子?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暨其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陳淑容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4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起訴、未具體求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7月2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