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金照

廖金照(1913-1958),臺灣臺中人。 依(45)審復字第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瑞穗國民學校教員,其經江漢津吸收,書交自傳,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豐原支部組織後,又吸收林孟義參加,並與江漢津、林孟義同一小組,曾集會三、四次,向林孟義講解匪幫政策及解放臺灣問題,給閱《觀察》雜誌,囑令爭取群眾,展開宣傳工作。1950年4月20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8年5月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於2001年8月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另案被告林孟義供述為據。惟其否認有吸收林君參加叛亂組織等事實,原判決對此未詳加查證,又縱使其曾參加及吸收林君參加叛亂組織,並向其講解匪幫政策,給閱匪書,囑令爭取群眾等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復字第1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