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金照
- 廖金照 男 1913年出生 1958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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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廖金照(1913-1958),臺灣臺中人。
依(45)審復字第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瑞穗國民學校教員,其經江漢津吸收,書交自傳,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豐原支部組織後,又吸收林孟義參加,並與江漢津、林孟義同一小組,曾集會三、四次,向林孟義講解匪幫政策及解放臺灣問題,給閱《觀察》雜誌,囑令爭取群眾,展開宣傳工作。1950年4月20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8年5月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於2001年8月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另案被告林孟義供述為據。惟其否認有吸收林君參加叛亂組織等事實,原判決對此未詳加查證,又縱使其曾參加及吸收林君參加叛亂組織,並向其講解匪幫政策,給閱匪書,囑令爭取群眾等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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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復字第1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原判12年有期徒刑,執行期間經復審改判死刑,1958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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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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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