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孟義
- 林孟義 男 1921年出生 1958年卒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孟義(1921-1958),臺灣臺中人。
依(44)審特字第2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神岡鄉鄉長,其對政府不滿意,曾在岸里國校同事林益讓所有之《三民主義青年團團員手冊》上,書寫反動文字「打死╳╳╳」。復書寫日文紅爆炸反動傳單油印一百八十餘份,內容為攻訐貪官污吏,呼籲臺灣青年團結為國除害,交由林益讓郵寄各縣市政府及警察局。二二八事變時,曾挪用存市民館之手榴彈二十餘顆,於事變後藏家中,企圖炸殺外省人,旋於清鄉時,乃將此批手榴彈交林阿發收藏,又私自收藏其友周樑山交予丟棄之日製廢手槍一支,又向前裝甲兵火牛部隊排長符明購買美製45式手槍、子彈,並將槍彈統交由呂黃石保管,準備殺外省籍貪官污吏。後由廖金照介紹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曾交自傳由江漢津監誓加入匪黨,隸屬豐原支部,受江漢津領導,閱讀反動書刊,並受命爭取群眾,展開宣傳工作,曾向岸里國校教員呂黃石、呂鐵石,林益讓宣傳共匪政治之優點等反動言論,並擬吸收呂黃石加入匪幫未果等情。1954年8月9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8年5月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保密局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蘇洪松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縱有閱讀反動書籍,宣傳反動言論,以及吸收他人參加組織未果等情,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神岡鄉鄉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26號; (44)安淮字第92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