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明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竹東林場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普字第10號
    • 判決主文: 被告符明對於民國三十八年七八月間有為柴峻峰介紹售賣每製四五式手槍一支,及子彈一百七十四發與林孟義之事實,已據其在前國防部保密局調查時,暨在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及本部偵查中,一再供明其事,並有林孟義之供述可證,聲請駁回,幫助為受允准,無正當理由,而販賣軍用槍彈,聲請駁回,幫助為受允准,無正當理由,而販賣軍用槍彈,叛亂罪嫌實為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公共危險部分……併柴俊峰公共危險部分辦理另行提起公訴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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