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漢津

  • 江漢津 1914年出生 1993年卒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江漢津(1914-1993),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南陽國民學校教員,其受施部生吸收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亦介紹廖金照加入該盟,組成豐原支部,由江負責內部聯絡,歸施領導。1950年4月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5年。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廖金照等之供述為據。惟其參加組織及吸收他人參加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南陽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刑有期徒刑15年及開釋,執行有期徒刑25年3月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