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鐵石

  • 呂鐵石 1927年出生 2013年卒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呂鐵石(1927-),臺灣臺中人。 依(45)審復字第1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岸裡國民學校教員,其與叛徒林孟義同事數載,思想偏激,曾跟著林孟義在林益讓所有之三民主義青年團團員手冊上書寫打死「╳╳╳」反動文字,之後接寫「實奉共產主義」6字,又常聽林孟義宣傳共產政治優點等反動言論。1954年8月9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複審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有期徒刑3年,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7年8月8日刑期結束。1957年9月2日交付感化。1960年10月29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林益讓、林孟義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是否知悉林孟義為匪諜,原判決未詳予查證,且其雖曾與同事林孟義同在手冊上書寫反動文字,亦難認其已知悉林孟義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此外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岸裡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複字第11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及交付感化3年1月27日共計6年2月2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