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黃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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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黃石(1929-1958),臺灣臺中人。 依(44)審特字第2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岸里國民學校教員,其經常聆聽林孟義反動言論,雖曾拒絕林邀約,參加匪黨組織,但已知林為匪徒,且明知其所有槍彈係供屠殺外省人之用、目的在顛覆政府,竟為之收藏保管等情。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8年5月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林孟義之供述為據,惟呂君審理中否認,且呂君受寄藏槍彈等情,尚難認其即知為預備叛亂殺人之用,不能證明當時呂與其林孟義有叛亂之犯意聯絡,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岸裡國民學校教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高晶字第0011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呂黃石部分撤銷、呂黃石,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