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清海
- 蔡清海 男 1928年出生 1985年卒 臺灣 屏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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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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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清海(1928-1985),臺灣屏東人。
依(42)安度字第028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聽受許分頌揚大陸上共匪之政治宣傳,明知彼為匪諜而不檢舉,並於其弟蔡松風被捕後,警局向其查詢蔡清仲行踪,不予實告,並前往通知致使許分逃逸。1951年7月1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7月12日刑期結束。1956年11月15日交付感化。1959年9月3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月經第3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許分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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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交付感化3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交付感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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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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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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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