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清仲

  • 蔡清仲 1930年出生 臺灣 屏東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清仲(1930-),臺灣屏東人。 依(42)安度字第028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與許分認識,經許分介紹至廖金和骨粉工廠作工,之後與許分同住,接閱《社會政策經濟學》等反動書刊,並聆聽攻擊政府對實行三一五減租之反宣傳,明知許分為匪諜而未檢舉。1951年7月1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11月15日交付感化。1959年9月30日開釋。 其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匪諜而不檢舉,係以其在保安處等單位偵訊時供認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且原判決認其思想已受渲染,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交付感化3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交付感化2年10月15日共計7年10月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