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松風

蔡松風(1932-1985),臺灣屏東人。 依(42)安度字第028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與許分同住,向許借閱反動書刊,聽受宣揚匪政,並代為送信與家屬聯絡,及代為尋覓處所供給許之關係人居住,又受許囑託代為收藏手槍、子彈及匪黨書籍等情。1951年7月12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3條「明知匪諜之財產而故為寄藏」判處有期徒刑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被訴為匪宣傳部分無罪。1954年9月21日保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知匪不報及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寄藏等罪,僅依其之自白為論罪之基礎,至於所謂匪諜許分是否確為匪諜,判決書均未引述任何事實及證據認定許分為匪諜,且亦未查出所謂寄藏之手槍,無法證明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及明知匪諜財產而故為寄藏之實,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財產而故為寄藏、為匪宣傳部份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2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